2008年3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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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唤社区矫正法早日出台
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吴彤 李斌

 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次重大探索,全省各地正在开展试点。在将近4年的探索中,我省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新罪率控制在0.2%以下,取得了较好的成效。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遇到了配套法规不完善、管理人力不足、部门合力难形成等三道坎。

  社区矫正缺乏法律支撑
  “我最希望的是获得减刑。”林某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后,到杭州笕桥镇司法所登记,接受社区矫正。期间,林某表现积极,因为他想早一天过上平常人的生活。
  像林某这样,希望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积极改造,争取减刑的人不在少数。但记者发现,社区矫正对象减刑面临着很多困难。减刑比例低,并非是社区矫正对象表现不好,也不是具体负责考核奖惩的街道乡镇司法所不愿按照相关程序提请,“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,实践中缺乏法律支撑。”笕桥镇司法所所长高尔松向记者吐露了实情。
  高尔松介绍说,我国刑法规定,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,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、监狱、人民法院执行。而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仅是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但是《通知》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、程序规定过于笼统,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组织实施单位,却没有矫正强制权和直接提请法院给予减刑的权力,这使得基层司法所在实践中操作不便,无形中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了折扣。
  “应当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,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法律基础。同时,还要尽快出台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用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。”高尔松建议说。

  人力不足、财力难保障
  据了解,笕桥镇司法所于2005年7月29日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,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5人,目前实际在册接受矫正的为19人。人数虽然不是很多,但也忙坏了司法所的两名专职工作人员。因为除了社区矫正工作外,他们还负担着安置帮教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等大量工作。     
  记者了解到,缺乏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承受过量的管理任务,已成为各地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普遍性难题。
  另外,由于《通知》中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,这导致目前一些基层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都比较简陋,甚至出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己在为工作费用“埋单”的情况,显然非长久之计。

  多单位协作却难成合力
 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,笕桥镇司法所曾做过专项研究讨论,并建立由公安、城管、计生和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,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的社区矫正管理知识培训。
  “建议统一协调民政、劳动和社会保障、教育等相关部门,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、职业技能培训、就学、就业等方面的配套保障政策。”在谈到如何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衔接时,高尔松建议成立一个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,这个机构可以由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、司法行政、民政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定人员参加,设立固定办公地点,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,进行垂直管理,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。